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章程
(2023年11月30日 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Zhejiang Municip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ZJM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省内外各市政行业内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照明;市政行业咨询、培训、科研教育;市政行业设备制造、构件产品生产和销售及行业内其他相关企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和本行业内专家、学者个人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市政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类服务;加强行业联系,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和引导成员单位改革创新,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本行业技术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行业发展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实际,宣传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共同性的政策问题和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分析市政行业国内外基础资料与动态信息,编印会刊,建立网站,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四)开展省内外行业的横向联系,协调彼此工作关系,促进管理上的科学化。引导会员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治自律管理,围绕会员单位基础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评比、推荐等工作。
(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建设、施工、养护、制造、经营、管理等相关方面的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总结、交流和推广市政建设相关行业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八)积极开展国内同行业交流、学习、考察活动;促进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和相关的兄弟同行社团的联系,开展各方面合作交流活动。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的活动。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力所能及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的从事市政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市政行业相关的社团组织,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寄送同意入会通知并在“浙江市政”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照章程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本会提供本单位信息和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不履行义务,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建立并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台帐。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浙江市政”网站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组成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的聘任及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对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违法、违纪、违章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予以处理;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设监事长 1 人, 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以及本会内部机构设置、运行和各类人员的任免;
(三)监督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对本会各类违法、违纪、违章行为提出意见,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情况。
(六)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七)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参加成员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副秘书长和顾问列席会议,领导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应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从事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专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也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高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的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及其他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的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组织修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起草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执行。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置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设置和调整,由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或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或经民主推荐,专业委员会会议决定。
专业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并按照规则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起草有关文件等活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投入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除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规章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
本会由秘书处按照相关规定起草各项费用支出报销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出纳分设专人。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在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退休人员的,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及报酬待遇。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标准执行。具体实施方案,由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若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如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