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搞好市政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9 16:22:00 发布者:本站
 
 
 
浙市政业[2009]26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进一步搞好市政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市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09]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9]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协会会员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实际,经研究,将我会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加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并要求各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受浙江省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活动,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省建筑业管理局审定后予以试行。
    二、今年6月起对标化工地申报参选实行网上申报及过程展示。为了使各个创建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能更广泛的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进一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我协会专门开通第二网站——《浙江市政工程网》http://zjsz.cbi360.com,从2009年6月起,全省所有申报参选“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实行网上申报及过程展示。
    三、修订《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台帐》和浙江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市政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市政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促进我省市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依据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全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组织行业内专家对2002版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台帐》和浙江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初稿编写,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四、对全省标化工地创建情况进行一次调研。为了推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的水平和层次,省市政行业协会将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生产第一线,对全省各地开展创建标化工地的情况进行调研,以不断创新观念和思路,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创标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发挥各级标化工地样板示范作用,促进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搞好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关爱生命、安全发展”,各单位要以“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特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利用三级教育、进场上岗培训、民工学校等渠道切实加强对广大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基本技能培养;特别要加强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证;同时要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工作,唱响安全生产主旋律,营造浓厚安全生产氛围,努力做到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享有安全。
希望各单位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等活动为载体,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多创高水平的标化工地,推动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再上新台阶。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省建筑业管理局、各市城建主管部门、各市市政行业(工程)协会、丽水市建筑业协会、义乌市市政行业协会、本会会长、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