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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18 13:56:00 发布者:本站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文件
浙市政业(2007)19号
关于实行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我协会会员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得到提升,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市政行业企事业单位管理活动中,重点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知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建设部十项适用新技术,推进各会员单位之间各类学术活动的积极开展。在未来几年中,我协会将加强会员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省政府令苐15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建设厅工作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我协会研究决定实行《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见附件)
继续教育坚持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企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天;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我们希望各单位能积极支持和关心协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使我省市政行业队伍又快又好的得到发展,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而共同努力。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2007年6月15日
抄报:会长、副会长
抄送:各市市政协会秘书处
 
 
附件: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苐15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对所属会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一律实行培训登记。培训登记采用浙江省人事厅印制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3、证书编号采用编码形式,具体编码定义见本制度说明。
   4、继续教育可以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等形式进行。由本协会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由协会登记盖章;非本协会举办的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继续教育可由学员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后,由我协会进行移植登记盖章。
   5、《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一人一本,证书由本人保管,也可集中由单位集体保管。各单位应设置继续教育登记表,以记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升职、聘任的条件之一备查。
   6、《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使用。如登记页满可凭原件至我协会秘书处申请续发;如有遗失,经单位证明和本人申请至我协会秘书处补发。每本收取工本费5元。
   7、如上级相关规定与本件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规定对本制度作出修正。
  说明:
  1、证书编号采用编码形式,由“浙江市政”汉语拼音字头(ZJSZ)作起始,而后有8位数字码组成。苐1、2位为地区代码,苐3、4位为培训年份代码,苐5、6、7、8位码为培训人员顺序号码。
  2、地区号码确定如下:杭州地区01、宁波地区02、温州地区03、绍兴地区04、湖州地区05、嘉兴地区06、金华地区07、衢州地区08、台州地区09、丽水地区10、舟山地区11。
  3、譬如:07年6月份温州地区接受继续教育的苐1号人员,他的证书号应是:ZJSZ03070001。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2007年6月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