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市政行业的发展,促进行业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鼓励市政行业企事业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产品、服务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根据广大会员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市政行业开展先进单位的评选,为规范“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每年四季度组织申报、评选,每年一次。
第三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及表彰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业属于市政行业范畴且为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经营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成效显著,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在行业中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2、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和服务水准处于本行业同类型单位省内领先水平。领导班子团结奋进,勇于开拓创新、廉洁高效、业绩显著;单位环境和员工作业场所整洁有序、文明卫生。
3、单位经营、生产、服务作风端正,讲诚信、守信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管理手段先进、制度健全、台帐完整。能开展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质量管理体系等三项认证和推进卓越绩效评价工作。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和工程“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开展设施养护管理、运行保障创一流活动;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用户满意活动;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职工技能竞赛活动。
5、近两年内无有责人员伤亡事故,无工程(产品)质量事故,未受到新闻媒体曝光和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无违法行为,无不良记录。
6、施工企业近两年创建有一个以上省级或两个以上设区市级(含义乌市,下同)安全文明工地,获得一个以上主承建的省级优质工程或二个以上设区市级优质工程。
7、其他单位(非施工企业)近两年获得一项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先进单位”奖或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的先进单位称号,或者获得两项以上设区市市级政府的单项奖荣誉。
8、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人为本,关爱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抗灾救助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9、按照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科技创新等行业奖项;取得省级及以上工法或技术专利成果;企业外向度高,当年拓展省外、境外市场市政工程施工产值占本企业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下列申报资料一式一份并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1、撰写3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必须客观、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附视频资料一份(光盘播放时间8分钟)。
2、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和《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业绩表》并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和盖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完成施工总产值、实现利润总额清单(附申报当年财务和统计年报扫描件)。
5、近两年内所获得省级、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和文件;获得省级、设区市级表彰证书和文件(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6、提供与评选考核表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与推荐
1、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申报,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对申报资料逐项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统一行文报省市政行业协会。
2、申报推荐工作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 初选
在各设区市市政行业协会推荐的基础上,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按照条件进行符合性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在征求相应专业委员会意见后,向评选委员会作出初选报告。
第十条 评委评选
1、省市政行业协会设立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市市政行业协会有关领导以及专家组成。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评选的具体日常工作由省协会秘书处负责。
2、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初选推荐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及投票表决,评委委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单位当选。
第十一条 公示及公布
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将评委会评选出的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名单在《浙江市政》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二条 获“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的单位,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在会员大会(或理事大会)上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匾),并在《浙江市政》网和《浙江市政》杂志上公布;同时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三条 获“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的单位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择优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市政施工企业”等先进单位评选。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浙江省市政行业先进单位”荣誉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匾),并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和评选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相应的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六届五次理事大会通过,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