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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6-04-13 13:31:00 发布者:本站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2005年,全省上下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探索新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加大监管理的力度,全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继续趋于稳定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比上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各项指标均在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控制之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5年全省建筑施工事故总体情况
 
2005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共发生施工死亡事故72起,死亡7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4年下降26.5%和27.8%。其中,三起重大事故2起,死亡六人,与2004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25.0%。
   全省共有宁波、温州、嘉兴、湖州、衢洲和台州等6个设区市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同比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全省平均值(全省下降平均值为26.5%)的有宁波、温州、湖州、衢州和台州5个设区市,其中湖州市下降75%,衢州市下降69.2%,宁波市下降55.6%。
   全省共有杭州、宁波、温州、嘉兴、衢州和台州7设区市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全省平均下降值(全省下降平均值为27.8%)的有宁波、温州、湖州、衢州和台州5个设区市,其中湖州市下降75%,宁波和衢州下降69.2%。
  绍兴、金华和舟山3个设区市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比2004年有所上升。绍兴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上升33.3%;舟山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上升20%;同比上升幅度最大是金华市,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6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上升20%,死亡人数增幅达到100%,其中包括了2起三级大事故。
 
二、专项分析
1、  按事故类别分:
 
高处坠落发生49起死亡5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数的67.9%。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1起,下降18.3%死亡人数减少11人,下降17.2%。
物体打击发生6起死亡6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7.7%。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起和1人,分别上升20%。
坍塌发生4起死亡6人(含三级重大事故1起死亡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7.70%。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69.2%;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60%。
机械伤害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数的5.1%。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7起,下降63.6%;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66.7%
触电发生3起死亡3人,死亡总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8%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4起和4人,分别下降57.1%。
起重伤害发生2起死亡2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6%。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2起和2人,分别上升100%。
中毒发生1起死亡1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人数的1.3%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75%。
其他事故发生3起死亡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8%。 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起和1人,分别上升50%。
 
2、按事故发生部位分:
 
洞口和临边发生20死亡22人,占事故死亡人数的28.2%。脚手架发生15起死亡16人,占事故总数的20.5%。
井架及龙门架发生12起死亡14人,占事故总数的17.9%。
以上部位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部位仍是事故防范的重要环节。
模板发生3起死亡3人。占事故总数的3.8%。
土石方工程发生3起死亡3人,占事故总数的3.8%。
施工机具发生5起死亡5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4%。
现场临时用电发生2起死亡2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6%
墙板结构发生1起死亡1人,占事故总数的1.3%。
其他部位发生6起死亡6人,占事故总数的7.7%。
 
3、按企业的资质等级分:
 
一级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36起死亡40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51.3%。
二级企业承建的工程发生16起死亡16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0.5%。
三级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18起死亡18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3.1%。
无资质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2起死亡4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5.1%。
 
4、按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分:
 
   一级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发生21起死亡24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0.8%。
  二级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发生23起死亡24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0.8%。
  三级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发生19起死亡19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4.4%。
  无项目经理施工的工程发生2起死亡2人,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6%。
 
5、按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分:
 
杭州发生16起死亡16人,占全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0.5%。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6.7%;死亡人数减少1人,下降5.9%。
宁波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5.1%。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5起,下降55.6%;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69.2%。
温州发生11起死亡13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16.7%。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8起,下降42.1%;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40.9%。
绍兴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5.1%。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起和1人,分别上升33.3%。
嘉兴发生7起死亡7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9.1%。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1起和1人,分别下降12.5%。
湖州发生1起死亡1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1.3%。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和3人,分别下降75%。
金华发生6起死亡10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12.8%。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20%;死亡人数增加5人,上升100%。   
衢州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5.1%。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9起和9人,分别下降69.2%。
舟山发生6起死亡6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7.7%。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增加1起和1人,分别上升20%。
   台州发生7起死亡7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9.0%。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下降36.4%;死亡人数减少5人,下降41.7%。
   丽水发生6起死亡6人,死亡人数占全省的7.7%。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持平。
 
6、按事故发生时间分:
 
一月份发生3起死亡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数的3.8%。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减少1起,下降25%;死亡人数减少1人,下降25%。
二月份未发生死亡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7起,下降100%;死亡人数减少7人,下降了100%。
三月份发生6起死亡6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7.7%。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下降40%;死亡人数减少5人,下降45.45%。
四月份发生8起死亡8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0.3%。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上升33%;死亡人数增加2人,上升33%。
五月份发生6起死亡6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7.7%。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持平。
六月份发生1起死亡1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3%。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90%;死亡人数减少12人,下降92.31%。
七月份发生5起死亡5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4%。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64.3%;死亡人数减少13起,下降72.2%。
八月份发生10起死亡10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2.8%。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11.1%;死亡人数与去年相比同期持平。
九月份发生7起死亡7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9.0%。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下降30%;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30%。
十月份发生8起死亡9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1.5%。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14%;死亡人数增加2人,上升29%。
十一月份发生12起死亡14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7.9%。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增加6起,上升100%;死亡人数增加8人,上升133%。
十二月份发生6起死亡9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1.5%。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下降33%;死亡人数减少1人,下降10%。
 
7、按发生事故的工程类别分:
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发生61起死亡64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82.1%。
市政工程发生11起死亡1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6.7%。
拆除工程发生1起死亡1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3%。
 
8、按事故发生区域分:
各类园区的工程项目发生22起死亡22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28.2%。
非园区的工程项目发生50起死亡56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71.8%。
 
9、按事故发生地域分:
     
设区市城市的工程项目发生31起死亡33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42.3%
县级城市的工程发生28人死亡32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41.0%。
村镇的工程项目发生9起死亡9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的11.5%。
城郊结合部的工程项目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5.1%。
 
10、按投资主体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23起死亡27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4.6%。
企业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45起死亡47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0.3%。
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4起死亡4人,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5.1%。
 
三、建筑施工事故特点
 
(一)2005年事故类型以“四大伤害”为主。全省建筑施工事故中,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数的96.1%,其中又以高处坠落事故为主,虽然2005年全省开展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整治工作,历时五个月,但高处坠落事故依然居高不下,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7.9%。特别是2005年第三季度高处坠落占该季度事故起数的77.3%。高处坠落事故仍是2006年安全生产重点防范的内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的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2005年各类坍塌事故比2004年有大幅度下降,事故起数减少9起,下降69.2%;死亡人数减少9人,下降60%,特别是有效地遏制了承重支撑架坍塌事故的发生,这说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预防坍塌事故,也说明2005年全省开展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从事故发生的部位来看,施工危险部位仍然集中在洞口和临边、各类脚手架和井架及龙门架部位。去年发生的事故中,在洞口和临边、各类脚手架和井架及龙门架这三个施工部位分别死亡了22人、16人和14人,三项相加达52人,占去年建筑施工死亡总人数的66.7%,正好三分之二。所以,将“四口”、“五临边”和井架卸料平台列为施工现场的重点危险源加以监控,是抓好今后施工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工作。
(三) 从事故发生的工程类型来看,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2005年发生在房屋建筑工程上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达总数80%以上,但市政工程安全事故也应进一步重点加以防范。
(四)从事故发生地域来看,以设区市居多,在设区市城市中发生的事故起数占总数的43.1%,死亡总人数占总数的42.3%。
(五) 从事故发生频率来看,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在同一地区多次重复发生。如2005年7月7日由兰溪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的浙江凤凰化工有限公司搬迁工程甘油车间工程,在采用吊蓝方式进行外墙涂料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不按规范操作吊篮,致使吊篮限位小绳拉断,大绳无处固定,造成吊篮坠落,篮中一死一伤。12月12日由金华裕隆涂饰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无资质)的武义县明招国际大厦工程,在进行外墙涂料喷刷作业中,作业人员吊篮安装及使用不当,违章操作吊篮上行,致使吊篮突然整体坠落,造成发生三死一重伤的三级重大事故。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 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没有有效运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极不重视,内部管理力量薄弱。一是不少企业的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极不重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企业规模扩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大量缺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非但没有得到加强,反而在削弱。二是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特别是企业项目部的调控能力日益减弱,很多制度和规定没有在工作项目中得到贯彻落实。三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没有承担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建筑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招投标市场秩序不规范。二是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屡禁不止,企业采用“一脚踢”承包方式,只抽取利润,不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管。三是私招滥雇现象仍大量存在。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许多工程项目基本是由在劳务市场上招聘来的民工施工。这些民工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就连入场的三级教育也往往是走形式,特别是对那些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他们不熟悉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不了解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
(三)政府监管责任未有效落实,监管不到位,一是政府监管难以到位,由于专职监管人员少、监督覆盖面小、监管力度不够、责任不落实。二是部分开发区、高教园区内项目和未办手续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空挡和盲区。三是政府监管的思路没有及时调整,工作不到位。忽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处罚。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个别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事故多发的现状,不能及时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的连续发生,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重复同类事故缺乏有效的防范手段。五是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处理和结案不及时,查处不力。
(四)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有些工程项目对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方案,也不做技术交底,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有些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实行“以包代管”使得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标准只停留在项目管理班子这一层,落实不到施工队伍手上,操作人员了解或者不熟悉安全规范和操作过程;又因缺乏管理,违章作业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二ΟΟ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