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3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标准、设计规范,切实保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的抗震设计达到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以减轻地震灾害,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一、总 则
1.0.1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浙江省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 砌体结构多层房屋,以及底部为一层或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上部为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砌体结构的底框砖房。
1.0.2 粘土砖或多孔砖(KP1型)砌体结构多层房屋(以下简称多层砖房) 和底框砖房的抗震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以及行业标准《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本技术措施执行。
1.0.3 对超高超层的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必须遵守我厅建设发〔1996〕13 号文的规定,先将有关设计文件及资料上报我厅抗震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造;在本技术措施颁发之前已竣工或正在施工的,应从速补办审批程序,并根据我厅抗震办公室的意见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1.0.4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超高超层的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与本技术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技术措施为准。
二、基本要求
2.0.1 在工程总说明或结构设计说明中应表述该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值、建筑抗震重要性类别、房屋总高度和层数、结构类型、底框砖房时对框架、抗震墙采用的抗震等级等。
2.0.2 建筑结构的平、立面力求简单、规则、均匀、对称,减少偏心。(建筑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宜符合《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第2.2.3条,第2.3.1条第一款的要求)。结构体系应具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路线,合理的刚度和强度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0.3 除底框砖房外,同一建筑结构单元不宜采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构体系(如部分框架部分砌体结构)。多层砖房不得采用内框架砖房结构体系。
2.0.4 楼(屋)盖应具有较好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一般楼(屋)面板的厚度,当单向板时,不宜小于其计算跨度的1/30;当双向板时,不宜小于其计算跨度的1/40,且均不应小于80mm。外挑阳台不宜采用悬臂板。
2.0.5 抗侧力结构(墙体、框架)应考虑沿纵、横两个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设置宜正交,且沿房屋周边均匀、对称布置。两个方向的侧移刚度力求接近。
2.0.6 除后砌的非承重墙外,砖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40mm,应优先采用多孔砖(KP1型)墙,不得采用空斗墙。
2.0.7 当楼(屋)盖为现浇钢筋混凝土时,在软弱地基地区仍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与板设在同一标高。
2.0.8 当房屋为坡屋面且利用屋面空间作为阁楼时,阁楼应按一层计入总层数内;半地下室亦按一层计入总层数内;房屋的总高度应按下述方法计算:
1、当无地下室或有全地下室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当有半地下室(地下室顶板板面高于室外地面800mm)时,从地下室底板算至山尖墙的1/2 高度处。
2.0.9 计算房屋总层数时,与层高无关,按房屋实际层数确定。
2.0.10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之比不应大于2.5(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三、多层砖房
3.0.1 多层砖房的结构体系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第5.1.4条的要求,且外墙应沿房屋周边布置、闭合,不得在任何一层的一侧甚至两侧全无外墙或外墙很少。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收进部分的尺寸不应大于房屋主体宽度的1/4。
3.0.2 房屋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要遵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的要求。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一般不应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来取代局部尺寸的不足,但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加强。该柱的侧移刚度应接近墙段局部尺寸限值的侧移刚度,并在柱与墙连接处设置拉结钢筋加强连接,柱上下端与圈梁连接。
3.0.3 当顶层阁楼沿横向内收时,上下层刚度突变,且部分纵向墙体上下不连续,应加强阁楼楼盖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其设计要求可参照底框砖房过渡层楼盖。
3.0.4 构造柱的部位除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3.1条规定设置外,尚应在单元式住宅楼的单元分隔墙两端、外墙转角的阳角处、宽度等于或大于2.0mm的洞口两侧,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设置。
3.0.5 构造柱的横截面和配筋按浙江省结构标准图《砖墙承重多层房屋结 构抗震构造节点详图》(浙G17—89)或浙江省建筑标准图集《烧结多孔砖及浇结空心砖房屋建筑构造》(浙J20—95)所示设置。
3.0.6 当底层平面局部内收或外伸,形成上下层墙体不连续,或底层作为 汽车库、小商店以致外墙的门洞间墙宽度小于1.0m时,应将底层改为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按底框砖房设计。
3.0.7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封闭式楼梯间。当墙段局部尺寸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1.6条要求时,按本技术措施3.0.2条加强。
2、楼梯间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加强楼梯间四角的构造柱配筋,并将外墙角柱横截面增大或设计成L形。
4、楼层(屋面)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
5、楼梯间顶层墙体沿墙高每隔500mm设2.6通长钢筋,其它各层可在休息平台标高处或楼层半高处墙体设置配筋砂浆带,钢筋2.10。
四、底框砖房
4.0.1 底部除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外,尚应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组成框架—抗震墙结构体系,不得采用纯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应设计为纵、横两方向的抗侧力体系,且两方向的侧移刚度宜接近。
4.0.2 底框砖房对扭转影响特别敏感,平面布置力求简单、规则,平面最好为矩形,立面要避免过大的内收和外伸。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刚度中心应力求与上部砖房的刚度中 心接近,减少偏心。抗震墙尽量沿房屋周边并对称布置,宜将纵、横向墙体相连组成L型、T 型等,且贯通底部全高。
4.0.3 底部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当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为25m,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为21m。上部砖房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为18m。
4.0.4 当房屋总层数不超过五层且平面立面均较规则时,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粘土砖墙作为底部抗震墙,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当采用粘土砖墙作为抗震墙时,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6.3.14条的要求,不得采用在粘土砖墙两端设置构造柱的方法作为底部抗震墙。
4.0.5 底部一层底框砖房的第二层与底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比值均不应大于3,且 不应小于1。底部两层底框砖房的底层与第二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宜接近,且不小于0.7,第三层与第二层在纵、横两方向的侧移刚度比值,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不应大于3, 抗震设防烈度7时不应大于2.5,且均不应小于1。
4.0.6 底部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均采用三级。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结构构造措施除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六章第五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梁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其高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一般部位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梁顶面墙体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间距不应大于100mm。
2、框架梁沿高度应设置腰筋,每道腰筋不应小于2Φ14,沿高度间距不应大于250mm,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于柱内。
3、框架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400mm×400mm。
4.0.7 上部砖房的承重墙和厚度不小于240mm的自承重墙,其中心线宜与底 部的框架梁、抗震墙中心线重合;上部砖房的住宅单元分隔墙力求与底部抗震墙同在一中心线上。
4.0.8 在同一底部框架—抗震墙平面内,不应在其上部分开建造两幢或两幢以上的砖房。
4.0.9 当需要设防震缝时,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防震缝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
4.0.10 过渡层楼盖(框架—抗震墙结构的顶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且不小于板跨的1/30,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并采用双层双向分离式配筋,每层每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最大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0.11 过渡层砖墙体(底框与砖房相连接的第一层墙体)应予加强,其粘土砖、多孔砖(KP1型)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砖房其余各层墙体 除按计算确定外,粘土砖、多孔砖(KP1型)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4.0.12 砖房部分设置构造柱的部位,除按房屋总层数、抗震设防烈度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第5.3.1条规定外,尚应增加下列部位:
1、底部设有框架柱的对应部位;
2、住宅单元分隔墙的两端;
3、外墙转角的阳角处;
4、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5、宽度等于或大小2.0m的洞口两截。
4.0.13 砖房部分的构造柱横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40mm×240mm。纵向钢筋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一般部位采用4.14,房屋四大角处采用4.16。
2、当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一般部位采用4Φ14,房屋四大角处采用4Φ16。
箍筋直径均采用6,一般部位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构造柱柱脚处的纵向钢筋应伸入框架梁内(或在框架预留插筋),其锚固长度应符合受拉钢筋的要求。
4.0.14 为加强构造柱与砖墙连接所采取的构造措施(如设马牙槎、拉结钢筋、施工时先砌墙后浇柱混凝土等)同多层砖房。
4.0.15 当构造柱部位离开框架柱而设置于梁净跨段内时,宜在该梁的构造柱位置处设置吊筋或加密箍筋作适当加强。
4.0.16 砖房部分的其它要求同3.0.1~3.0.3。
行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