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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6-08-16 16:27:00 发布者:本站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浙建管(2006)23号
 
 
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
(摘录)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建立民工学校的重要性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约占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占从事建筑施工人员总数的90%以上,已成为建筑业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生活环境,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素质,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落实措施,切实抓好民工学校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工地,应抓紧制定民工学校的建设规划,建立办学制度,落实师资、场地和经费,切实做好民工学校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
(一)民工学校的建设要求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工地都应建立民工学校;
(1)设区市城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2)县级市城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
2、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学校总校,并在其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承建的工程)的工地,建立若干民工学校分校。其中,特级企业应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民工学校总校,一级企业应在2007年6月底前建立民工学校总校,二级企业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民工学校总校。
2007年1月1日以后,凡申报省级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工程工地,必须建立民工学校。
(二)民工学校的组织要求
1、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在门口悬挂“某某工地(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室内四周墙上要有民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民工学校应建立由业主、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工作班子。确定校长、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负责人,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处理及教学、管理和活动组织。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部负责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工地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都要在总承包企业所办的民工学校参加学习培训。业主要对民工学校大力支持、配合,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民工学校必须要有基本资金作保障。各办学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开源节流,增加投入,确保民工学校正常运行。办学资金可在项目管理费中开支。
(三)民工学校的教育要求
1、教学是民工学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要抓住提高民工素质这一根本目的,围绕“创建文明工地,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树立行业形象”这一主线,根据工程特点和工地实际,从全局出发,精心安排教学内容。
2、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主要是:当前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形势和任务;建设职工(相应岗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民守则;外来从业人员有关政策、建设行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一系列法规;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和有关法律常识、基本要求;针对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工程、工地创建的目标要求等课目。自选课因工地而宜,即随着形势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民工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的内容等设置相应课程。
3、各民工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规划和每个阶段教学的实施计划,确定相应能胜任的专兼职授课教师,编写和组织落实各课教材、有关辅导资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抓好教学。要利用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内外工程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当地社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建立师资队伍,做好教学台帐记录。
4、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实效,学以致用,确保质量。民工培训应尽量安排在雨天或晚上等空闲时间,每节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小时。每课内容既要有比较系统的通俗易懂道理,更要有比较典型的形象生动事例,使民工听得进,坐得牢,记得住,用得上。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引导民工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工作和生活中,对存在的问题边学边整改,对自身的素质边学边提高,使他们逐渐成为热爱第二故乡,讲文明、守纪律、懂技术、会操作、有理想的新一代民工。
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民工学校的监督管理
四、总结经验,全面推广民工学校的各项建设工作。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