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文件
浙市政业(2007) 1 号
关于申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企业
必须建立民工学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2006]23号文件《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浙建管[2006]23号文件,提高民工队伍素质,减少工伤事故和不良行为的发生,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立民工学校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民工学校的建设要求:
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地都应建立民工学校。
(1)设区市城区建设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县级市城区建设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二级以上资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学校总校,并在其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承接的工程)的工地,建立若干民工学校分校,其中一级企业在2007年6月底前建立民工学校总校,二级企业应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民工学校总校。
2007年1月1日以后凡申报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标准
化工地的建设工程工地,必须建立民工学校。
二、民工学校的組织要求:
1、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的会议室或食堂,在门口悬挂“某某工地(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室内四周墙上要有学校教室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反映学员学习情况的“学习园地”以及醒目、简洁体现个性化的标语,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民工学校应建立由业主、总承包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的教学工作的领导班子。确定校长、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负责人,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处理及教学、管理和活动組织。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从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应该对民工学校的組织和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民工都要在总承包企业所办的民工学校参加学习培训。业主要对民工学校大力支持、配合、解决办学中的实际问题。
3、建立民工学校必须要有基本资金作保障,各办学单位要积极筹集资金,开源节流,增加投入,确保民工学校正常运行。办学资金可在项目管理费中开支。
三、 民工学校的教学要求:
1、教学是民工学校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要抓住提高民工素质这一根本目的,围绕“创建文明工地、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工程质量,树立行业形象”这一主线,根据工程特点和工地实际,从全局出发,精心安排教学内容。
2、教学内容分必修课和自选课。必修课主要是: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形势和任务;建设职工(相应岗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市民守则;外来从业人员有关政策,建设行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一系列法规;计划生育管理、社会综合治理和有关法律常识、基本要求;针对工程建设需要的施工技术、操作技能、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工程、工地创建的目的要求等课目。自选课因工地而宜。
3、各民工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制定教学规划和每个阶段教学的实施计划,确定相应能胜任的专兼职授课教师,编写和落实各课教材、有关辅导资料,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抓好教学。要利用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企业内外工程技术、业务管理人员和当地社区、派出所、交警、防疫部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建立师资队伍,做好教学台账记录。
4、教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确保教学质量,民工培训应尽量安排在雨天或晚上等空闲时间,每节课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每课内容既要有比较系统的、通俗易懂的道理,更要有比较典型的,生动的事例,使民工听得进,坐得下,记得住,用得上。使他们逐渐成为讲文明、守纪律、懂技术、会操作、有理想的新一代民工。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2007年1月4日
抄送:省建设厅城建处、建筑业管理局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本会会长、副会长
各市市政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