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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8-24 10:47:00 发布者:本站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  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评选范围: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人员伤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但主承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3、当参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施工工作量依次为大的参建单位,最多为4家。

二、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计划,且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和已挂牌;

(三)工程在上年度101日以后,本年度930日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六)施工人员已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建立民工学校,学校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八)工地标化工作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市级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确认;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

(一)发生有责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工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在省级和市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连续二次以上书面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备案与检查

第十一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主承建单位的备表、申报表和专项方案(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申报)后,应及时受理、组织检查,对检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发放“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牌。工地项目管理部应将参选工程牌在工地醒目处悬挂,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民工学校活动的图像资料通过电子邮箱传送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其在《浙江市政工程》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汇总表(附件三),由各市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在当年630日和930分二次填报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采用项目部和企业自查;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不定期检查(一般在基础、主体结构、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三个阶段分别进行)。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参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际情况着重于施工主体结构阶段的检查。必要时,也组织对基础、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进行检查。检查组成员将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派员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和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人员共同进行,并邀请当地市政行业协会派员参加。检查依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在听取各市开展创建活动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到工程工地核查安全台帐和基础资料。检查情况应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表》(附件四),其作为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重要依据,同时体现施工全过程跟踪评价的原则。在检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该工程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地,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不及时整改的;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四)发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况之一的;

(五)临时性摘牌两次(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各地开展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情况,每年调研一次,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促进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第四章  申报材料与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对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推荐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推荐申报工地的文件和供专家评选的11项资料于当年1031日前送达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需提供的11项资料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