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接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6]66号文件《关于展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负责将本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家企业和每一个施工现场。每个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要对所有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
《全省建筑施工建筑安全生产转项政治工作方案》提出:整治时间从4月10日至11月30日,整治分为三个阶段,有重点地开展。
第一阶段:安全行为整治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
第二阶段:重大危险源整治阶段。时间为6至8月,整治的重点为:一是高大承重支撑架、外脚手架的专项方案技术可靠性和塔设安全性情况;二是深基坑(包括市政工程深沟开挖)支护结构的方案可靠性和施工质量情况;三是各类大型垂直运输机械的机械可靠性情况和运行稳定情况;四是各类爬模、液压升模、大摸板、装配式结构、大型结构吊装、大型钢结构安装等技术要求较高项目的工艺可靠性和操作安全情况;五是施工现场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关键工序安全生产情况;六是各类可能引起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台风季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情况。
第三阶段:易发事故重要环节整治阶段 。时间为9至11月。本阶段以预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临时用电、物体打击等事故为主要目标,完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整治的重点为:一是“三宝”“四口”及临边围护情况;二是塔吊、井架卸料平台及斜道、通道安全情况;三是施工用电安全情况;四是一般机械的安全防护情况;五是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六是施工现场易发事故部位的安全防护情况。
整治措施 :
(一)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 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要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资料,要及时拨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各项经费到位。要合理确定工期,不得以种种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加快施工进度,也不得提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企业要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 大力开展安全检查。各地、各单位、各施工现场要结合实际,研究办法,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检查。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要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
(四) 严肃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各地、各单位、各项目部要把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放在事故隐患上的整改上。
(五) 依法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法纪,对专项整治期间不履行相关职责、不展开认真检查、不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生事故的,在查明原因,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在专项整治期间,对同一区域或多次发生同类安全事故或发生二起三级以上事故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同一施工企业发生二起及以上事故或一起三级重大事故的,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从重处罚。
各地要将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开曝光,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告;要将被处罚的单位、责任人进行上网公示,相关信息要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大厅进行滚动播出。
工作要求:
(一) 切实加强领导,有序开展专项整治。
(二) 认真制定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中毒、深沟开挖、拆迁房屋结构安全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止中毒、坍塌和房屋拆迁中的重大事故发生。要强化市政公用行业各项安全工作基础,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运行。
(三) 广泛开展宣传,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 认真做好总结,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各企业和项目部要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顾总结,改进工作方法,研究下步整治措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