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09 15:31:00 发布者: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加快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项目经理的整体素质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复合型,职业化的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队伍,参照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全国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同一工程推荐各建设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或责任人(以下统称项目经理)一名参评,每年十月开展申报、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  申报“浙江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必须是已经取得一、二级市政建造师等相关执业资格(非施工企业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工作所在单位必须是本会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三年以上,近两年在浙江省内完成两项工程合同造价各1000万元以上(衢州、舟山、丽水地区为800万元以上)或一项工程合同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的项目经理可参加浙江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评选。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关爱职工;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六条  热爱事业,奉献拼搏,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监理、严格监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积极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工程项目管理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省外工程则必须获得省级市政优质工程奖。
      第七条  积极优化工程建设管理,强化项目成本核算,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和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安全无事故、质量创优质、环境重环保活动,并取得成效。关爱职工,不拖欠职工工资。主动开展现场服务,积极组织、参与职工教育培训,办好民工学校。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认真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工程实施中得到社会媒体和建设业主、质监单位的好评。
近二年,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获得设区市(含义乌市)及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和市政优质工程称号(各设区市优质工程“质量杯”),承担的省外工程必须获得省级市政工程质量优质奖。
      第九条  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承担项目经理的施工工地未发生职工伤亡、集体上访、饮食中毒和社会治安等有责事件。积极参与社会抗灾救灾等活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应如实填写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按照评选条件要求,撰写2000字以上业绩材料一份(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盖上公章);项目管理总结或技术论文一篇;建造师等资格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符合评选条件(共五项)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将第十条所规定的资料编好目录和页码,按次序装订成册上报。《申报表》一份单独申报,一份装订在资料册中。提供复印件的必须由推荐单位加盖“与原件复核无误”章。封面上必须填写企业名称、被推荐项目经理姓名、申报日期。
第五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由各设区市(含义乌市)市政行业(工程)协会组织申报。依据评选条件,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评选名额由当年协会工作计划提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成立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协会领导和行业内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召开评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有效。
      第十四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分考核,汇总后提出评选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审议。评选委员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当场质疑、无记名投票程序进行评选,同意票数占评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当选。
      第十五条  获奖名单在《浙江市政》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正式发文确认。如有异议,省协会秘书处与相关专业委员会派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决。
第六章  奖
      第十六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召开表彰大会,向“浙江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浙江市政》网和《浙江市政》杂志上予以公布,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建议优秀项目经理所在单位给予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采用伪造、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浙江省市政工程优秀项目经理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具体考评评分办法,经省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六届五次理事大会审议通过,自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