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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

发布时间:2005-11-06 15:51:00 发布者:本站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后的供地速度,以确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增长。
  建设用地供应将“提速”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收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文之日起15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尽快完成征地补偿登记与公告。征地单位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对已完成具体项目供地报件准备工作,但因用地单位未能按期缴纳规税规费,致使无法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用地单位联系,督促其限时缴清有关费税,超期不缴的应加收滞纳金;经加收滞纳金和再次催缴确因特殊原因无力缴清的,应书面告知申请用地者取消用地资格,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建立企业退地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管理,促进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建设和尽快投产,同时要建立企业退地机制,构建政府与企业间的建设用地双向流动渠道,探索企业与政府“双赢”的退地办法,以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资源再利用。
  根据《意见》规定,受让人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前不少于15日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退还全部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未满1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3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自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起超过1年但未满2年,受让人在届满前不少于60日前向出让人提出退地申请的,出让人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及违约金后,退还受让人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建立建设用地考核责任制
  为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浙江省将建立建设用地考核责任制,加强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情况的跟踪检查。
  考核制度具体将采用倒序三年的年度递减的定量考核办法。即本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前一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80%;前两年度建设用地供应量不低于该两年已批准用地总量的90%。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