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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将被禁止

发布时间:2005-10-09 13:23:00 发布者:本站


  建设部拟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进行监督,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企业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

  日前,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同时,还明确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监管措施,以确保该目标的实现。

  建设部明确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同时,建设部还要求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同时,要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意见》强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为确保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建设部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