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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9 00:00:00 发布者:本站
建建发〔2017〕29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城市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我厅制订了《全省建筑业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
 
 
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筑强省”战略目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监管方式,强化行政执法和处置力度,健全防范机制,落实企业责任,全面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行为,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建筑业欠薪治理格局,保障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欠薪防范和处置工作,将“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情况列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分级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达标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失责追责。
    (二)坚持有效防范、依法处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防范处置建筑业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落实用工实名管理、人工费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大力推行工程综合保险,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改革,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消除欠薪隐患和欠薪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提高欠薪事件处置能力。
    (三)坚持失信惩戒、行业自律。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及时曝光企业欠薪行为,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与行政监督、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的关联机制,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倒逼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责任,自觉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企业和民工都积极参与“浙江无欠薪”行动。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到2020年基本实现如下工作目标: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全省在建工程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不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防范处置建筑业企业欠薪工作达到“三个确保”要求,即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全面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等长效机制;加大对欠薪行为依法打击和公开曝光力度,与有关部门对欠薪问题实行协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
    (三)欠薪案件应对机制快速有力。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责任处室和专职人员,设立举报电话,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受理、处置在建工程项目欠薪案件,督办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能在7日内得到稳妥处置;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相应。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管理。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下同)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劳动考勤等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2017年底前,实名制覆盖7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全面实施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要为招用的民工申报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向民工代发工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要达到80%,2018年新开工项目要实现全覆盖,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保证金收缴、使用和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鼓励其优先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全面实施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建筑业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到2017年底,有80%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2018年底前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大力推行工程综合保险。积极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贯彻执行我厅和省人社厅、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借鉴宁波、温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各地尽快制定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国有投资项目为重点,同时强化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引导,加大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综合保险的推行力度,利用保险的市场机制确保业主工程款支付,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六)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并督办由此造成的欠薪案件。加强工程资金监管,凡是项目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加强建筑市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立欠薪预警监控机制,对日常管理薄弱、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有可能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项目,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把欠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七)加大建筑市场信用惩戒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欠薪等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建立与发改、商务等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欠薪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在在市场准入、资质评审、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对欠薪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欠薪行为或因处置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全省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成立“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处(科)室参加。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浙江无欠薪”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工作考核。省政府已将“浙江无欠薪”行动纳入“平安浙江”考核体系,我厅也将把“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考核纳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要层层分解工作目标,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不留死角。
    (三)搞好舆论宣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动员组织广大建筑业企业和民工积极主动参与到行动中来。大力宣传守法诚信企业,树立典型,推广经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